骆马湖保护规划文本

江 苏 省 骆 马 湖 保 护 规 划

文   本

江苏省水利厅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基本情况……………………………………………………2

第三章    总体规划……………………………………………………3

第四章    防洪功能保护………………………………………………4

第五章    供水及水资源………………………………………………5

第六章    生态保护……………………………………………………6

第七章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7

第八章   开发利用控制指导意见……………………………………8

第九章  湖泊管理………………………………………………………8

第十章  规划实施………………………………………………………10

第十一章  附  则………………………………………………………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骆马湖是沂沭泗流域下游重要防洪湖泊,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调蓄湖泊。为加强湖泊保护,规范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编制《骆马湖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明确了骆马湖保护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和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涉湖开发利用活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本规划确定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规划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流域、区域防洪和水资源规划的安排,突出湖泊空间要素、资源和公益性功能保护,逐步实现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良好,促进江苏“两个率先”。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依法治湖,科学利用。

第四条 本规划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规划研究的范围为骆马湖及其周边地区,行政隶属江苏省徐州市的新沂和宿迁市的宿豫、宿城等三县(市、区)。水资源分区属骆马湖上游区。

本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湖泊的保护范围、功能及各功能之间的关系,提出防洪、供水、水资源、生态和重要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见,以及开发利用控制和湖泊管理意见,明确近期实施重点。

第六条 本规划基准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20年,突出近期(2010年前)实施重点。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七条 骆马湖的基本特征为:

(一)湖泊概况。骆马湖古称乐马湖,又名落马湖,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宿迁市境内,东经118°5`~118°19`、北纬34°0`~34°14`之间,为浅水型湖泊。骆马湖原始湖盆基底是地堑式的陷落盆地,著名的郯庐断裂带经湖东岸贯穿南北,受黄河多次迁徙改道夺淮的影响,泥沙沉积于废黄河两侧,形成周高中洼的湖区,整个湖盆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湖底高程一般为18.50~22.00(18.67~22.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括号内为废黄河高程基准,下同),当蓄水位22.83(23.00)米时,平均水深3.32米。骆马湖于1958年经水利部批准改建加固成防洪、灌溉等综合利用的常年蓄水湖泊,形成两道控制线,第一道皂河控制由骆马湖一线南堤和皂河枢纽、洋河滩等组成,第二道宿迁大控制由中运河西岸堤防、宿迁枢纽和井儿头大堤等组成。第一道皂河控制主要是正常蓄水和挡24.33(24.50)米洪水位,第二道宿迁大控制是挡24.83(25.00)米设计洪水位。骆马湖承泄上游5.8万平方千米的来水,主要入湖河道为沂河和中运河,出湖河道为新沂河和皂河闸下中运河,控制建筑物为嶂山闸、皂河闸和宿迁闸等。

(二)水文特征。区域内多年平均年降水量919.8毫米,6~8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60%以上。多年平均年水面蒸发量为946.30毫米。骆马湖死水位20.33(20.50)米(洋河滩站水位,下同),相应水面积200平方千米,库容2.55亿立方米;汛限水位22.33(22.50)米,相应水面积282平方千米,库容7.73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22.83(23.00)米,相应水面积287平方千米,库容9.18亿立方米;规划蓄水位23.33(23.50)米,相应水面积290平方千米,库容1.65亿立方米;设计洪水位24.83(25.0)米,相应水面积320平方千米,库容15.95亿立方米;校核洪水位25.83(26.0)米,相应水面积322平方千米,库容19.23亿立方米。多年日平均水位22.27(22.44)米,历史最低水位17.68(17.85)米,最高水位25.30(25.47)米。骆马湖多年平均换水次数约10次。

骆马湖泥沙主要为入湖河道所携带的悬沙,沂河入湖沙量占60-70%。入湖的泥沙集中在汛期,入湖口段泥沙淤积快、颗粒粗。

(三)水质特征。骆马湖水质一般优于Ⅲ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局部湖区总氮单项类别为Ⅲ~Ⅴ类。骆马湖湖底为粘土砂质,沉积物较多,湖水矿化度不高,无机氮和有机质含量高,湖泊水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

(四)生态与资源特征。

骆马湖内浮游植物共有6门,浮游植物分布具在明显的季节性和区域性,春季种类少,秋季种类多,生物量由北向南有明显的增加趋势。水生高等植物的优势种为黄丝草、金鱼藻、菹草、苦草、轮叶黑藻、马来眼子菜。浮游动物主要为温带普生性种类,非常见种有部分是底栖性种类。底栖动物有腹足类、瓣鳃类、水蚯蚓和水生虫。鱼类有9目16科56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有14种。已建成县级新沂骆马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骆马湖蕴藏着丰富的建筑用砂资源,储量约2.1亿吨。

第八条 骆马湖主要功能和开发利用情况为:主要功能有防洪、水资源供给、生态保护等。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有渔业养殖、采砂、旅游等功能,2004年底,湖区渔业养殖面积69.54平方千米。京杭运河穿越湖区段为2级航道。

第九条 骆马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非法围垦、过度养殖导致湖泊面积、兴利库容不断减少,削弱了湖泊调蓄功能,行水通道不畅。

(二)过度采砂破坏湖底生态系统,影响水质,危及堤防安全。

(三)受外源和内源污染,湖泊水环境和生态逐步恶化,骆马湖水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

(四)有效的湖泊管理格局尚未形成,不同部门之间的管理行为有待进一步协调。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十条 骆马湖保护范围为设计洪水位24.83(25.0)米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心岛屿、湖滩、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由三部分组成:(1)骆马湖设计洪水位24.83(25.00)米以下区域;(2)骆马湖堤防及其护堤地,护堤地宽度按堤防等级分别取:Ⅰ级堤防坡脚外60米,2、3级堤防坡脚外40米,堤后有顺河以顺堤河口为界,敞口的入湖河道以顺势的湖岸线及习惯的河湖分界线为界,湖泊与东部山丘区结合部位没有堤防的以现状管理范围为界;(3)骆马湖出湖建筑物及其保护范围。骆马湖保护面积340平方千米,保护范围线长94千米。

骆马湖蓄水保护范围为一线堤防内规划蓄水位23.33(23.50)米以下区域,面积为290平方千米。

第十一条  按照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骆马湖主要公益性功能为防洪、水资源供给、生态保护等功能,主要开发性功能为渔业、旅游等。各功能间相互协调,发挥湖泊综合效益。功能间发生矛盾时,公益性功能优先,开发性功能服从公益性功能,其它功能服从防洪功能。

第十二条 骆马湖保护的总体目标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公益性功能不衰减;管理有秩序,开发利用有控制;湖泊形态稳定,面积不减少;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要求相适应;水质良好,生态健康,人湖和谐共处。

第十三条 骆马湖保护总体要求为:

(一)保护湖泊形态,防止侵占湖域,有计划实施退田(渔)还湖,保证行水通道畅通。

(二)加强污染防治,控制开发利用方式与规模,改善水质,加强生态保护。

(三)落实各级政府与部门责任,推进湖泊保护进程,制定有关湖泊保护、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完善各类调度预案,建设防洪、供水和水污染事件预警体系。

(四)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规范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

(五)加大湖泊保护宣传,鼓励公众参与,提高保护意识。

第四章  防洪功能保护

第十四条 骆马湖防洪功能保护目标为:保持防洪功能体系完整,保证设计洪水位24.83(25.00)米时堤防及其他防洪设施安全,保持行水通道畅通、调蓄库容不减小。

第十五条 骆马湖行水通道保护范围和要求为:

出、入湖河道留足湖内行水通道,骆马湖行水通道保护范围主要为出、入湖口区和深水区湖面。出、入湖口区:中运河东通道长约6.0千米,宽1.3~10.0千米;中运河西通道长31.0千米,宽100~200米;沂河行水通道长约8.0千米,宽3.0千米;嶂山闸上行水通道长5.2千米,宽0.5~5.1千米;老沂河行水通道长1.0千米,宽0.15~1.3千米;总六塘河行水通道长5.6千米,宽100~20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及《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行水通道内不得设置违章建筑、非法围垦、围网等行水障碍,已有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对沂河行水通道水流不畅段拓浚深泓,保证行水畅通。

 第十六条 骆马湖行、蓄洪区保护范围和要求为:

 设计洪水位24.83(25.00)米以下一线堤防以内蓄洪区面积291平方千米;退守二线堤防后,蓄洪区增加一线堤防与二线堤防之间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面积29平方千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规定,蓄洪区内禁止建设影响调蓄库容的设施。骆马湖蓄洪区逐步实施退田还湖工程,清退中运河、沂河入湖口围网,对泥沙淤积区进行疏浚,扩大骆马湖蓄洪库容,充分发挥蓄洪效益,保证蓄洪安全。控制蓄洪区人口增长,有计划组织外迁,对外迁人员进行妥善安置,汛期蓄洪时蓄洪区居民需及时撤离。开发项目按规划在制定的区域进行,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五章  供水及水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骆马湖具有调蓄水量和输水功能,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水源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线路从湖内通过。供水范围为南水北调东线骆马湖以北供水区,省内重点是徐州市部分农业灌溉用水以及周边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特殊情况下宿迁市的来龙灌区也作为供水范围。宿迁市规划城市饮用水取用骆马湖水源。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骆马湖保护范围内包括骆马湖调水保护区、中运河宿迁调水保护区和总六塘河宿迁保留区等水功能区,2020年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

 第十八条 骆马湖供水水源区范围与蓄水保护范围一致,面积290平方千米。供水水源区保护意见:

 (一)严格禁止向供水水源区内排污;禁止倾倒、填埋废弃物;禁止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严谨侵占湖域、缩小湖泊面积;设立警示标志,告知严禁事项。

 (二)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与邻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控制上游来水质量,加强对供水水源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制定减污调度办法,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防止湖区船舶石油类污染,制定落后船舶淘汰计划,建设油类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回收处理站,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四)按《南水北调东西工程治污规划》和《治污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治污项目建设任务,严格控制外源污染侵入,保证调水保护区水质。

 第十九条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待规划的取水口位置确定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具体保护措施与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等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排污行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二)整治内源污染,严格控制外源污染进入,加强水质监测。

 (三)设立取水口保护区标志。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骆马湖生态保护目标为:遵循人与湖泊和谐共存的理念,建立优化的开发模式,恢复湖泊生态健康,使骆马湖成为生物多样性丰富、水体清洁、生态良好的湖泊。

 第二十一条 骆马湖生态保护总体意见为:在总体目标下,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控制利用区三类生态功能区,分别进行保护;对影响湖泊功能发挥的行为进行管制,减少人类活动对湖泊的负面影响;对入湖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合理利用湖泊资源;调整渔业布局和规模,引导渔业进行生态养殖;对非法围垦进行清理整顿;实施湖泊生态系统修复措施,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生态功能区应与行水通道相协调,按行水要求清除不合理的行水障碍;行水期需保障行水的需要,其他时间按照生态保护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 骆马湖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位于湖泊北部,主要保护对象为湖泊湿地和水生生物。该区应保持完好的水生植物群落和珍稀鸟类栖息地。区内所有生物资源受到严格的保护;严格控制大型挺水植物的分布范围,控制水生植物的睡眠覆盖率,保持水面开敞、清洁和较好的流动性;保障敞水性鱼类和底栖动物的生存条件;保护鸟类的生存和繁殖环境。

 第二十三条 骆马湖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区位于湖泊中部和南部,目标是实现渔业资源和水生动物常年繁殖保护,增殖和保护定居性鱼类及人工放流鱼种,营造良好的渔业环境,同时保持水生生物的多样性。该区内全年禁捕、禁止水草收割。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湖泊的自然状态,将骆马湖中部大部分水面划为资源保留区,该区是天然捕捞区,实现鱼类资源自然繁殖,同时还起到缓冲作用,避免外来干扰的影响,减少人类活动对核心区的影响,逐步恢复健康的湖泊生态系统。

 第二十五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四周设为生态修复区,逐步恢复和建立水生生态系统,对湖水进行净化,以达到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缓冲和保护作用。该区禁止围网和网箱养殖,禁止无计划地收割水草和湖底采砂;在春夏两季实行季节性休渔,以保证鱼类的自然繁殖;本区的开发以较低密度的放流养殖为主,控制渔业产量,一般不投饵;限制其他开发项目。

第七章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

第二十六条 骆马湖水利工程保护对象为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堤防、水闸、泵站及滞洪爆破口门等,具体包括骆马湖堤防及其穿堤建筑物、嶂山闸、宿迁闸、皂河闸、洋河滩闸、六塘河闸、邳洪河闸、皂河站和滞洪爆破口门。堤防保护范围:1级堤防坡脚外60米,2、3级堤防坡脚外40米,堤后有顺堤河以顺堤河口为界。涵闸、抽水站的保护范围按相关规范要求和现状管理范围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内禁止挖洞、建窑、打井、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具体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京杭运河穿骆马湖段为2级航道,航道保护区从宿迁船闸-皂河船闸-骆北中运河,全长约31.0千米保护范围取航道两侧各50米,保护宽度290米

航道保护目标为:各级航道保护范围内设立航道标志,维护航道标准,保证航道安全,不得设障,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应提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骆马湖保护范围内通讯、电力、桥梁、管道等基础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等要求加强保护。

第八章 开发利用控制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渔业养殖控制指导意见:

(一)编制骆马湖渔业养殖专项规划应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总体要求,并依法报批。渔业养殖面积控制在规划蓄水面积的6%以内。

(二)严禁在行水通道、航道、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区养殖。

(三)禁止在湖泊蓄水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已经圈圩养殖的,圩堤顶高程超过22.33(22.50)米以上的应平毁,有计划退渔还湖。、

第三十条 涉湖旅游开发控制指导意见:

(一)开发旅游项目应符合湖泊保护规划总体要求,并依法报批。

(二)涉湖旅游项目严禁圈圩,不得影响防洪、蓄水、航运和水质,严禁直接排污入湖。

(三)旅游开发可结合湖泊生态系统修复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为保护堤防及各类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维护湖泊生态,将中运河口~小王庄段堤防迎水面距堤脚1000米范围,其余堤防迎水面距堤脚300米,总长55千米划为禁采区,除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出入湖河口与航道疏浚经论证许可外,禁采区内禁止采砂、取土、采石。在禁采区以外采砂、取土、采石,执行《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涉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应符合以下控制与指导意见:

(一)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保护范围。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三)行、蓄洪区内城镇建设不得影响行水能力、蓄洪功能和水质。

第九章  湖泊管理

第三十三条 骆马湖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湖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地区、部门之间重大矛盾,研究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骆马湖的主管机关,同时又是湖泊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骆马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管理和保护有关矛盾,组织、指导保护范围内的水政执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并组建专门机构承担湖泊管理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2000年)及《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骆马湖的相关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三十七条 徐州、宿迁市以及新沂、宿豫、宿城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保护经费,加强对骆马湖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有关骆马湖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要符合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新编制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与本规划相协调,按规定权限审批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路、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十条 从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水资源论证,按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十一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采石、采矿、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采砂、取土、采石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砂(取土、采石)论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骆马湖洪水、供水调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骆马湖洪水调度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的《沂沭泗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8号)执行。

骆马湖供水调度按江苏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整编的《江苏省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的原则执行;骆马湖蓄水量不足时,按《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要求,应当采取措施补充水量;骆马湖水位到达死水位以下时,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调水时,应报省政府同意。

骆马湖水污染应急预案根据《江苏省淮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水利工程应急调度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2005年6月编制)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章  规划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划按照“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实施方案和步骤,优先安排有利湖泊调蓄、行水通道畅通、水质保护且综合效益明显的措施,明确管理责任,落实投资渠道和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是本规划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省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要求,具体落实本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划近期(2010年前)实施重点为:

(一)完善湖泊管理体制,组建或加强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办法。依照《江苏省湖泊管理条例》和本规划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完成骆马湖保护范围、行水通道等主要保护区、禁采区的勘界和设标。

(三)划定渔业养殖、生态旅游、采砂区域、,编制骆马湖渔业养殖、旅游、采砂、生态保护、水情水质监测网、退田(渔)还湖等专项规划,开展湖泊保护科学研究。

(四)实施骆马湖退田(渔)还湖工程,恢复湖泊蓄水面积;结合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续建工程,实施沂河中泓湖区段拓浚,提高湖泊行水能力。

(五)加强监测能力,结合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采取必要的挡污措施,拦截外源、整治内源污染。

(六)完善各类调度预案,建立防洪、供水安全和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体系。

(七)开展骆马湖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划成果由《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文本》、《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图》和《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报告》组成,后者是对前两者的具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对骆马湖安排有重大变化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