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查明情况,江苏金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海科达汽车销售服务宿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在我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经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规事实认定
(一)2024年6月,皂河站储罐更换项目中,江苏金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中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实施方案中项目概况、材料管理、进货质量、质量控制点检验大纲等内容雷同。
(二)2024年10月,抗旱排涝队设备保障车采购项目中,上海科达汽车销售服务宿迁有限公司、宿迁市亚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宿迁永尚汽贸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均出自同一打印机,相同位置均有一致的打印痕迹。
(三)2024年12月,泗阳闸站管理所零星货物采购项目中,宿迁经济开发区宇佳电气设备经营部、宿迁市宏德电气有限公司、宿迁怡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细报价均未填列,中小企业声明函类别出现同样的填写错误。
(四)2024年4月,刘老涧抽水站和节制闸防汛值班用房及刘老涧所办公楼加固改造项目中,江苏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磋商,其中方圆公司及亚泰公司在企业业绩、设计方案、进度计划、服务措施四项评审指标均得0分,两家公司实际具备丰富的相关业绩,其响应文件存在明显异常。
二、法律依据与行为定性
上述十二家公司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规定,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单位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处罚决定
根据我单位有关规定,经研究,禁止下列的公司和人员参与我单位各类采购项目,期限一年(至2027年1月18日止)。
(名单详见下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授权代理人 |
1 | 江苏金诺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 衡** |
2 | 江苏省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 刘** |
3 | 江苏省中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刘** |
4 | 上海科达汽车销售服务宿迁有限公司 | 王* |
5 | 宿迁市亚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丁** |
6 | 宿迁永尚汽贸有限公司 | 朱** |
7 | 宿迁经济开发区宇佳电气设备经营部 | 刘* |
8 | 宿迁市宏德电气有限公司 | 夏** |
9 | 宿迁怡和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尹** |
10 | 江苏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张** |
11 | 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黄* |
12 | 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马* |
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
2026年1月19日